重人科〔2021〕151号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有效推进和提高学校科研能力,推出高水平、标志性科研成果,提高核心竞争力,学校制定了《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并经2021年11月1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21年11月15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和提高学校科研能力,本着应用型科学研究的原则,推出高水平、标志性科研成果,提高核心竞争力,借鉴其他学校考核学院和科研平台的有益经验和通行做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成果积分制,科研工作量以“分”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科研考核的结果运用于学院绩效评估、年终科研等级等。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计分范围
第四条 考核对象范围
1.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 考核对象分类:教学型教师、教学科研型教师、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3. 凡是在考核周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类型发生变化者,当年年度按变化前的专业技术职务及考核类型所对应的科研工作量定额进行考核。
4. 低职高聘者按聘任职级考核。
5. 如遇特殊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核算相应科研工作量。
6. 管理岗位人员不考核科研工作量。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分范围
以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下列科研成果:
1. 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等;
2.公开发表在国内学术期刊的学术论文,刊登在中央和省级党报上的理论版文章;
3. 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 国际国内高水平会议收录论文;
5.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6. 专利、软件著作权、成果转化、技术转让;
7. 科研成果奖励;
8. 被采纳应用的咨询类成果;
9. 学校认定的其他科研成果参考《科研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修订)》。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周期为一年(自然年度)。
第三章 科研基本工作量标准
第七条 科研工作量定额
职 称 |
年度科研工作量标准分值 |
正高职称 |
40 |
副高职称 |
30 |
中级职称 |
20 |
初级职称 |
10 |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化计分标准
第八条 科研计分标准
分类
等级 |
项 目 类 |
论 文 类 |
应 用 类 |
获 奖 类 |
平 台 类 |
知识 产权 类 |
产 品 类 |
创意 设计 类 |
著 作 类 |
艺 体 类 |
讲 座 类 |
T |
500 |
|
|
|
|
|
|
|
|
|
|
A |
300 |
300 |
500 |
500 |
500 |
200 |
200 |
300 |
200 |
300 |
20 |
B |
200 |
180 |
300 |
300 |
300 |
50 |
100 |
200 |
100 |
200 |
18 |
C |
100 |
120 |
200 |
200 |
200 |
5 |
20 |
150 |
|
120 |
10 |
D |
10 |
5 |
50 |
20 |
10 |
|
|
5 |
|
5 |
2 |
(1)课题正式签订合同、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纳入学校科研管理,并在科研处登记备案后方可计入科研工作量。
(2)科研项目在批准立项年度先计总分的50%,按期结题者,结题年度再计其余50%;获准延期结题者,延续期满无故不结题者不再计结题分;项目被撤销者,扣除项目批准年度已经计算的分值。
第九条 咨询类成果计分标准
成果类别 |
分数(分/每项) |
|
中央领导批示及应用 |
总书记、总理批示 |
500 |
政治局常委 |
400 |
|
其他的中央领导 |
300 |
|
正部级批示及应用 |
200 |
|
副部级批示及应用 |
150 |
|
省部级科技规划应用 |
100 |
|
各民主党派省级机关采纳应用的学术性咨询类成果 |
||
地市级政府、厅级政府部门采纳应用的学术性咨询类成果 |
50 |
注:
(1)中央领导批示及应用:指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等机构采纳应用;
(2)正部级批示及应用:指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正省部级部门采纳应用,或列入国家科技规划和指南;
(3)副部级批示及应用:指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副职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副省部级部门采纳应用;
(4)省部级科技规划应用:指列入国务院部门或重庆市科技规划指南;
(5)各民主党派省级机关采纳应用以及地市级政府、厅级政府部门采纳应用,需提交加盖有民主党派省级机关公章或政府公章的应用证明。
第十条 考核方式
对学院科研工作总量完成情况的考核,由科研处、干部人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对学院教师的科研考核,由学院自行制订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计分分配
核算被考核对象科研工作量的方式如下:
(一)下列成果的完成人按下表所列比例分配科研工作量。
1. A级、B级、C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2. 国家级、教育部级、中央其他部委级科研项目;
3. 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4. 授权发明专利。
参与人数 |
排序及分配比例 |
||||||||
0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1 |
100% |
|
|
|
|
|
|
|
|
2 |
70% |
30% |
|
|
|
|
|
|
|
3 |
50% |
30% |
20% |
|
|
|
|
|
|
4 |
45% |
25% |
20% |
10% |
|
|
|
|
|
5 |
40% |
25% |
15% |
10% |
10% |
|
|
|
|
6 |
40% |
20% |
15% |
10% |
10% |
5% |
|
|
|
9人以上 |
第一人为40%,其余人员平均分配60% |
(二)其余科研成果的工作量给予第一署名人,不再分配。
(三)科研工作量原则上由负责人自由分配,但分配时负责人不得低于40%。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当年完成科研工作量的结余分数可累计至三年内使用,三年后积分清零。学校对单位科研工作总量超额部分给予奖励,超出科研工作量的成果按学校《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重人科〔2021〕90号)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纪律
坚持严谨的学术作风,防范科学研究中的不良行为。二级单位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经核实,取消所属单位科研获奖资格并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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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