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征集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提升科研水平,规范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流程,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理论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软科学和应用类研究成果、其他研究及智力成果等,可以产生经济价值和提高生产效率的成果。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一)理论研究成果,指对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新发现或在学术上有创见或新见解,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学术价值的并对科技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等。
(二)应用研究成果,指以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和实践问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或实践成果,包括标准(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新产品(新生物制品、新药品)、生物新品种(动物、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种等)、新材料、资源新发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等。
(三)软科学和应用类研究成果,指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起重要作用和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包括法规、政策、战略、规划、评价、预测等。
(四)其他研究及智力成果,包括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课件,体育竞技技术等。
(五)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主体
(一)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包括完成人团队,以下简称完成人),即科技成果的直接完成者。
(三)科技成果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即科技成果的需求者、引入者、购买者。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以下简称转化人),即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实际操作的个人(或完成人、团队、中介机构等)。转化人由科研处与完成人共同认定。
第二章 转化方式与流程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包括:学校出资直接转化科技成果;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完成人(或转化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转化方式。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定价方式
科技成果定价方式包括: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完成人(或转化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定价方式。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流程
科技成果的转化、转让,由完成人(或转化人)向科研处提交转化申请,确定转化方式和定价方式,科研处对转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采取协议定价进行转让或许可的,由完成人(或转化人)与受让人按照市场规则确定价格,填写《拟交易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公示信息表》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后在科研处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科研处代表学校办理正式转让或许可合同。
(二)采取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转让或许可的,由科研处代表学校与技术交易市场签订委托协议,提供挂牌所需文件资料,确定交易价格后,由科研处代表学校办理正式转让或许可合同。
(三)采取学校出资进行转化的,由科研处与完成人向学校提交有关分析报告及转化申请,由学校研究决定。
(四)由完成人出资进行转化的,由完成人向科研处提交转化申请备案。
第七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流程
采取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学校以直接或其授权委托的方式作为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出资主体。由科研处、完成人共同协商确定价格并在科研处网站公示,价格不低于学校用于该成果获得的费用总和等。公示无异议后,由科研处代表学校办理正式转让合同并进行权属变更或代表学校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第八条 异议处理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异议,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说明。科研处针对异议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根据异议内容组织完成人及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九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按不同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不同阶段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税费等按照分配比例分摊。
(一)对于对外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学校按照可分配收益提取总额的80%奖励给完成人(转化人)。完成人和转化人奖励比例为奖额的50%和50%,完成人和转化人可以是同一身份,奖励比例可以累积,完成人或完成人团队(转化人)提出奖励分配方案的,经科研处审核后,由财务处按分配方案发放奖金。学校占总额的15%,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占总额的5%。
(二)学校出资直接进行转化的,完成人或完成人团队享有可分配收益的49%,学校占46%,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占5%。
(三)由完成人出资或引入风险投资进行转化的,学校应予以鼓励和支持,学校享有可分配收益的10%。
(四)为督促完成人或完成人团队积极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对于转化后享有可分配收益的比例,从成果获得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未进行转化的,享有可分配收益的比例不超过3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科研处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的登记、跟踪和年报制度,密切关注科技成果的转化运行情况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学校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本细则的具体操作规程,如与学校其他文件有理解歧义或冲突,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