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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日期:2023-06-01 08:49:45  浏览量:1167

重人科〔2023〕48号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促进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校制定了《学术委员会章程》,并经2023年4月24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235月31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凡应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执行,或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执行。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营造自由和民主的学术环境,保障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与机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总人数不超过27人,其中青年教师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3。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新任委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二)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聘请,或由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机构设置: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届期制,每届期限为4年。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二)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并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设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担任。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二级单位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可在院(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相关制度和委员任职条件应符合校学术委员章程相关要求。委员会由5至9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单数人员组成,覆盖院(部)全学科、专业,且包括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委员。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信息应公开透明,二级单位需在其主要信息发布渠道公布委员信息。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由相近或相关学院基层学术分委员会推荐人选补聘。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重要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院系的设立、调整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三)评议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评定学术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学术人才人选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四)决定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和奖项等学术评价规则。

(五)审议或决定学术类重要校级制度,审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七)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八)其他需提交审议的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有关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对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和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学术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按规定保密。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工作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或成立专家组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也可委托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就有关意见或建议的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学术委员会条例》重人科〔2014〕74号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年5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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