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0-06-05 00:00:00  浏览量:1169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教科发〔20185

 

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0412日重庆市教委印发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同时废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851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计划部署,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主要资助在渝高校在自然科学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三个类别。

重大项目原则上聚焦国家、区域重大战略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面向基础前沿、重大关键共性技术进行重点布局。

重点项目、青年项目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原则,主要支持基础/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管理及模式创新研究。

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其中管理及模式创新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

第四条 项目资助工作遵循公平竞争、择优支持、促进合作、激励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市教委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市教委科技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高校是项目的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由市教委统一安排, 每年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具体要求。项目承担高校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限额择优推荐。

第七条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项目负责人限为1人,应当是申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且是项目承担高校的全职在岗人员或以柔性引进方式聘用的人才;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研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学风端正;

()青年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本科高校的应当未满40周岁,高职院校的应当未满45周岁(以申请计划当年11日为限);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项目负责人主持在研的本计划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同一年度申请本项目限1;项目参研人员参与的本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3;

()项目负责人累计获得青年项目资助不得超过2次。

第八条 市教委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市教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重点,结合立项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需保密的除外)下达立项计划文件。

第九条 项目承担高校、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教委签订项目任务书,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十条 市教委的主要职责:

()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信息;

()委托第三方评审立项、下达立项计划;

()统筹项目经费使用监督、结题验收、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

()其他需要市教委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高校的主要职责:

()按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项目管理与经费管理制度规范;

()组织校内项目遴选申报,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

()为项目实施提供保障条件,协调项目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期组织结题验收;

()配合市教委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牵头制定项目研究方案和组织项目实施;

()按规定安排和使用经费,对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向项目承担高校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和结题验收工作,推动项目成果转化;

()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及时向市教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调整任务书:

()项目考核指标变更的;

()项目负责人、项目参研人员、项目参与单位等发生变更的(须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过半以前提出申请);

()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不超过1);

()其他重大情形。

项目牵头单位不得变更。对不需要市教委审核调整的任务变更情况,项目承担高校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处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高校应当主动申请终止: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目标任务的;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教委可强制终止项目:

() 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 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经核实项目承担高校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经核实项目承担高校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规违纪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项情形未通过验收被强制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本计划项目;对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项情形被强制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本计划项目。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向项目承担高校科技管理部门申请结题验收,并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应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至少包括:结题验收报告(含经费决算表)、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监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经费决算证明等)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成果应标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计划XX项目资助项目(项目编号)Supported by XX projec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program of Chongqing Education Commission of China.(No……)〕”,未标注的不予列入成果范围。

项目完成人员(含以柔性引进方式聘用的人才)的结题验收成果,应将项目承担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否则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第十九条 结题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根据项目类别可采取审核验收或会议验收等方式。

第二十条 青年项目可采取审核验收或会议验收方式,一般由项目承担高校自行组织;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由项目承担高校向市教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基本信息、学校意见、建议验收时间和地点、拟请专家、验收材料等相关资料,经市教委核准后执行。

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的项目,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非本校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根据工作安排和项目承担高校情况,市教委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的;

()所提供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研究成果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的规定时限内完善相关结题手续;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直接进入强制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参研人员经第三方评估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继续申请本计划项目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高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教委提交当年项目结题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结题验收,并报送结题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教委对项目承担高校组织验收的项目按比例进行抽查。项目管理、结题质量和抽查情况等作为下一年度分配项目申报名额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市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资助,项目承担高校按要求给予配套资助;青年项目由项目承担高校自筹经费给予资助。

部属高校、军队院校承担的项目,由学校自筹经费给予资助。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高校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我市相关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制定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高校组织财务审计并按规定退回全部剩余资金,如有违规使用的资金应当一并退回。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应当实行单独项目帐核算、专款专用。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及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的项目承担高校,市教委将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直属事业单位可承担本计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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